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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》(2018版)等七部定额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06-05    浏览量:3991

浙建建发〔2020〕16号
各市建委(建设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局:
 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,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,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制,根据省建设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《关于组织编制<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8版)>的通知》(建建发﹝2017﹞166号)要求,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(省标准设计站)负责组织编制的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》(2018版)、《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》(2018版)(以下简称“七部定额”)通过审定,现予颁发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  一、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、招标控制价、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、竣工结算办理、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、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。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,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,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,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%。当政策发生变化时,再另行发文规定。
  二、七部定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》(2010版)、《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》(2010版)、《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》(2003版)、《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》(2010版)同时停止使用。
  三、凡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,或工程发承包合同在2020年10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开标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,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,仍按原“计价依据”规定执行。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,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。
  四、各级建设、发展改革、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2018版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工作,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,确保2018版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。
  2018版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(省标准设计站)负责解释与管理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浙江省财政厅
2020年5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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